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甬人社发〔2012〕1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作要求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是《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人社部门依法做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职责,力争2012年底已签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率达到100%。
二、备案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市社保机构的用人单位及部、省、部队属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本地区的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合同备案等有关工作委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管理。
三、备案程序
(一)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等材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报送材料包括:
1.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
3.双方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协商代表由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的,须提供首席代表的书面委托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181009/4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