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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注销、失踪单位保险费欠费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清欠工作,夯实社会保险缴费数据,经市财政、地税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协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进行核查,特别对地税纳税关系已注销或失踪欠费单位进行重点的清查,以提高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清欠针对性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地税纳税关系已注销或失踪社保欠费单位进行核查的必要性

  由于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实行由社保部门提供应征数后再由地税进行征收的征管模式,目前各地普遍存在地税纳税关系已注销或失踪的参保单位,而社会保险登记未同时办理注销手续,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征数据还在每月产生,使之形成了不断累积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各地社保征收和管理部门都要求能将此部分的欠费能进行定期的处理,以明确社保征收和管理责任,有利于各社保征收和管理部门集中有限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的清欠工作,提高社保费清欠针对性和清欠效率。基于此,市财政、地税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核查工作,特别对地税纳税关系己注销或失踪欠费单位进行重点的清查,根据具体社保政策进行分类处理,以夯实社会保险欠费数据,实现对社保欠费的有效管理。

  二、地税纳税关系己注销单位的欠费处理

  1、地税纳税关系已注销单位的欠费是指单位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办理注销登记,但由于未同步到主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而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提供的各险种应征数据,使各地税征收部门无法征收入库产生的欠费。

  2、地税纳税关系已注销的欠缴单位, 由主管地税部门提供清单,经主管社保部门复核确认后,主管社保部门对其单位的具体数据进行分类单独管理,同时不再向地税部门提供这部分单位新产生的应征数据;地税部门根据主管社保部门核实结果对欠缴单位税务登记关系注销前后产生的应征数进行挂帐处理,同时核减相应的应征和欠缴数据。

  3、注销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复核清单分: 养老保险费等四险种注销单位欠缴社会保险复核清单(附表一)和医疗保险费注销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复核清单(附录二)。

  三、地税纳税关系失踪单位的欠费处理

  1、失踪单位的欠费是指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或委托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核实,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按税法规定认定为失踪户,在地税部门失踪认定前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各险种应征数据无法征收入库产生的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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