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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办理缴费手续时本人的伤残津贴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确定。个人帐户、缴费指数按办理缴费手续时相关规定计入、计算。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辖区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进行认真梳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相关政策,对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且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伤残职工,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计算、核定其待遇享受标准;对2008年8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伤残职工要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退休的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退休人员,下同)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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