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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及《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02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要求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广覆盖,充分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依法建立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坚持平稳过渡,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部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继续参保缴费。

  (二)统一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暂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出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逐步统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浮动办法,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目前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监部门分别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今后逐步实现全市缴费统一。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社保年度内的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原则上每年浮动一次,一般自每年的5月1日起执行新费率。

  (三)统一基金管理

  1. 工伤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市和各县(市)分级管理,分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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