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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先康复 后评残”试点工作的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康复对于改善工伤伤残职工的身心健康,提升其生活质量,促进其重返工作岗位,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进一步推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列为去年工伤保险的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对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跟踪考核机制。坚持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工伤康复制度目标,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人社部对工伤康复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康复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先康复,后评残”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工伤康复“先康复,后评残”的试点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以提升工伤伤残职工的生活能力、促进其重返工作岗位为目的。

  工伤康复“先康复,后评残”的试点遵循以下原则:

  1.工伤伤残职工自愿参加工伤康复,用人单位配合职工康复的原则。

  2.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先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3.积累试点经验,逐步完善工伤康复制度的原则。

  二、试点的范围和对象

  “先康复,后评残”试点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职工,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对象。

  上述范围对象中不包括现已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工伤伤残职工。

  三、工伤康复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现阶段工伤康复的项目为:颅脑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软组织损伤,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烧伤项目。

  工伤康复项目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调整、扩大。

  四、工作的配套措施

  1.建立“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工伤康复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和业务指导。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相关职能处室,成员由市人社系统相关人员组成。邀请市财政、卫生、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领导和省、市康复专家为“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顾问,帮助、指导我市的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2.各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适时增加康复医疗鉴定专家的比例,以保障推进当地的工伤康复工作。

  3.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按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报经市人社局同意,指定当地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4.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当地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或委托宁波市区域内康复机构,对有康复需求的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情进行康复评估。

  各地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或经委托的康复机构应报市人社局备案。

  5.市本级暂委托宁波市康复医院(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浙江省工伤康复试点单位”)承担对工伤伤残职工康复评估。宁波市康复医院同时被授予“宁波市工伤职工康复中心”。

  6.探索建立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工伤康复评估机构与工伤认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联系制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伤康复管理体系。

  五、工作的程序

  1.告知。各级人社部门在受理用人单位、工伤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在被救治工伤伤残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根据伤残职工的伤情和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告知并建议对伤残职工的伤情进行康复评估。

  2.申请。有康复需求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持相关资料,向市级或县(市、区)级指定的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应填写《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见附件)。

  3.评估及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接到工伤康复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结合对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情检查,提出“是(否)有康复价值”的评估意见。

  4.备案。工伤康复评估机构应及时将工伤康复评估意见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康复治疗。经工伤康复评估机构评估“具有康复价值” 的工伤伤残职工在评估意见作出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登记康复。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收治需住院康复的伤残职工,应及时制定康复计划,经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确认、签字,在伤残职工登记康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康复时间、康复费用和康复预期效果。

  接受工伤康复的伤残职工应服从康复计划,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不服从康复计划,应即时办理康复终止手续。拒不办理康复终止手续、拒不出院的,出院终结通知后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康复职工或其近亲属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可选择在市级或县(市、区)级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职工在康复终结后,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相关的待遇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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