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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朗读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我市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处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业态,从事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统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上述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向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取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会(人力资源交流会)的行政许可。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

  2、机构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

  3、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

  5、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业务还需具备电信、信息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拟设立分支机构,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具备条件的,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3、机构本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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