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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就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1.甬人社发[2015]179号文规定安家补助享受对象,仅限自2015812日起,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2.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在提供甬人社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在首次申报后在甬购房,可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享受剩下年度的补助。

  3. 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市内外全日制脱产学习,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人才引进手续来宁波全职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其中,因工作原因,由宁波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安家补助政策;宁波用人单位在市外的分支机构直接招聘、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保满三年以上,调入宁波用人单位总部工作并办好人才引进手续、开始在宁波缴纳社保的,可按标准享受。

  二、关于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

  1.毕业十年内时间认定:2015年812日至2018811日期间购房,且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取得时间,在购房时间(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前移10年之内。

  2.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由人才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其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由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在甬用人单位通过在甬人才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一式两份)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办理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已办理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后,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区域流动变更工作的,由新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购房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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