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39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37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现就推进我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求,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采用更加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的考核方式,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使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更加合理,高技能人才更快成长,并带动各等级技能人才的可持续梯次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的原则。
(二)评价范围及对象
1、评价范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管理权限,市属试点企业可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各县(市)、区试点企业可进行初级、中级、和高级技能鉴定。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全省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的职业(工种)。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特有职业(工种),由试点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局向省厅提出技能鉴定可行性报告,经省厅批准后可纳入评价范围,并参照其所在行业职业标准进行评价。
2、评价对象。在企业从事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内的职工。
(三)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企业,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大中型企业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有相应的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四)试点企业申报程序
申请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企业须具备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随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高级工及以下技能等级评价的企业报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并送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价的企业经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同意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认定。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内容包括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四个方面。
(一)职业能力考核
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考核试题从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在国家或省级题库中抽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实际操作试题,并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试点企业组织专家根据企业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后实施;尚未开发国家和省级题库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共同命题。
(二)工作业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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