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区域异地看病难问题,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0〕178号)及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以下简称医保“一卡通”)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开通市内各区域之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运行,对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居住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率先发放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逐步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和完善异地就医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管理、医疗费审核稽查、医疗费结算和资金清算等相关管理办法,逐步统一业务经办流程,规范业务操作办法,确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医保“一卡通”工作遵循“统一政策、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全市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统筹规划“一卡通”启动及推进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统一医保“一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按照科学化、标准化的经办流程,实施规范有序的管理;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对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异地居住人员实行急用为先,并逐步推进到所有参保人员。
二、适用范围
宁波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跨区域异地就医(含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购药,适用于本实施意见,今后逐步拓展到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我市医疗保险分为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6个区域,参保人员离开参保所在区域到其他区域进行就医、购药的行为称为跨区域异地就医、购药。
三、主要内容
(一)定点单位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市区和各县(市)互认。具备出具转外地就医意见和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公布。定点单位管理办法暂按市和各县(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跨区域异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按市级统筹统一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标准统一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的具体药品范围统一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购非处方药药品目录》执行,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部分自费药、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范围统一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药品目录》和《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相关目录字典实行全市统一的编码管理,并对定点单位实行备案制,由各定点单位向管理所属区域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具体办法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规定执行。
(三)就医凭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181009/4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