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专业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的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拓宽职业农民职称评审渠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参加申报,引导更多的职业农民参加评审。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今年内达到退休的(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不列入申报。
二、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农人发〔2020〕33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2》)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农业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农人发〔2021〕25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1》)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坚持客观公正评价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体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申报人员应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核实近3年(2019-2021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并按《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农人发〔2019〕7号文件执行),其中,2020年、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时须每年度达到90学时及以上。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须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传个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申报系统”只接收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生成的《公需、专业科目登记证明》。
(三)突出“论文写在大地上”的导向。对在农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推广活动中撰写的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方案、田间试验报告等,且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视同论文,并填入论文相应栏内。材料的真实性、实用性、创新性由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把关,并提交《视同论文材料审核表》
(四)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扫描件,市直单位经市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各区县(市)单位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五)采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农业职称评审、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实行无纸化网上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登录系统,定期维护有关信息,具体维护要求见附件1。
(六)严肃评审纪律。严格按照《评价条件》(浙农人发〔2020〕33号)第十九条规定及其他职称评审纪律相关规定,对存在违规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行为的申报人员进行按要求处理。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全市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市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委),申报副高级、正高级的再上报省农业技术(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办公室或市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个人申报分正常申报、自评分申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标志性业绩申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nongyeju/20220706/433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