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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公示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影响力大、联农带农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了《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10月14日-10月20日),如有异议,请向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

联系人:童建松,联系电话:0574-89184257。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4日

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和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服务、农业休闲旅游等农业和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入股等多元化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休闲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经营指标和带动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认定、动态监测、优保劣汰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新申报和已认定的宁波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四条 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具体工作。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并协助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类型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按产业经营状况分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和休闲观光型四大类。其中生产加工型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市场流通型为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农产品营销及电商销售的企业,服务组织型为开展农机、农资、农技、种子种苗、配送、信息化等涉农服务的企业,休闲观光型为主要从事农业休闲旅游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本市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其他经营主体,原则上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农业为主业或农业紧密关联,示范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好,在市辖范围内具有较明显的行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企业申报期上年度实现盈利,年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5%以上,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农业及农业产业相关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5%以上。

3.遵守市场信誉,资信良好,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4.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强,建立较为完善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

5.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与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关联度大,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6.企业通过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扶持协议或采购订单,以委托生产、产品收购、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形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7.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自身优势,在带动农户增收、吸纳就业、推进农村创业创新、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八条 分类条件。

(一)生产加工型

1.企业规模。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带动能力。企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或收购农产品(原材料)1000万元以上。

3.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原料采购率(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等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在50%以上。

(二)市场流通型

1.企业规模。实体型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电商型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2.带动能力。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

(三)服务组织型

1.企业规模。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服务能力。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与相关科研机构及农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年服务(带动)农户数500户(次)以上(或企事业单位50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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