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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市直各单位和部省属驻甬单位:

现将《宁波市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5日

宁波市农村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农指员)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农指员管理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指导员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2] 115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农指员是受市、区县(市)、镇乡党委和政府委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指导、帮助和配合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驻村工作人员。农指员要切实履行好六大职责:村情民意调研、政策法规宣传、群众信访调解、富民强村服务、民主制度监督、组织建设督导的职责。具体是:
  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生产生活状况和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基层干部和群众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社情民意,记好《民情手册》。

宣传党的农业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发展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

协调解决所驻村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协助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帮助化解矛盾和纠纷,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帮助所驻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帮助所驻村开展农民培训、信息、技术、资金和办事等各种服务,培育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的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按照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监督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监督和规范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促进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按章办事,督促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

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协助镇乡、村党组织选拔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条  农指员应自觉接受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的领导,应当参加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与村重要问题的决策。

第二章 选派培训

第三条  农指员两年选派一次,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组织部门审定的办法,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优秀干部中选派。垂直管理的单位,统一纳入所在地的选派范围。农指员的选派要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结合起来,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要优先选派。

第四条  农指员选派对象应有两年以上本机关工作经历,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对“三农”工作有感情,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身体素质,会做群众工作,公道正派,作风踏实。

第五条  农指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时驻村到位,不得无故拖延。农指员以住镇乡(街道)和住村为主要居住形式。每周不少于3天驻村工作。

第六条  农指员在驻村期间,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换的,由派出单位向市农指员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具体理由。

第七条  农指员下派期间,不再接受原单位的工作任务,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确因工作急需要提前返回的,派出单位应征得市农指员管理部门同意并及时补员。
    第八条 农指员的培训由各级农指员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农指员在选派期间,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职务、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定。驻村期间,农指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所驻村。
   第十条  派出单位为下派农指员购置必备生活工作用品,并按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和交通补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农指员的日常管理由镇乡(街道)党(工)委确定专人负责。镇乡(街道)党(工)委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适时布置工作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障农指员顺利开展工作。对不胜任或表现差的农指员,镇乡(街道)党(工)委应及时向上级建议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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