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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提升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甬民发〔2023〕86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发〔2022〕42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3〕74号)等精神,2023年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提升项目,经社会组织自行申报、专家评审、局党组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现将立项名单予以公布,并将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预拨

市民政局先行预拨70%项目资金至项目立项单位。社会团体开具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具自购收据,交款单位为:宁波市民政局;款项内容或摘要、事由为:2023年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提升项目预拨资金;具体预拨金额见附件。请各单位于7月12日16:00前将收款收据连同本单位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一并报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处。

二、项目优化

各项目立项单位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含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两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编制,并于7月14日前向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报送完善后的纸质申报表(一式二份,需盖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本。项目预算编制调整和细化工作可与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获得专业辅导和支持(联系人:邬老师,联系电话:15268391002)。

三、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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