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级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级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引导慈善组织聚力共同富裕先行,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一、指引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加强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管理,推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与科学化,更好地为慈善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特制订本指引,供慈善组织参考执行。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
三、公开募捐资格及相关责任
1.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提出并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的合作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其他帮助。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相关机构合作时,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核合作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年报、资质信用、评估等级、执行团队及执行能力等情况。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合作机构管理人、项目执行人、项目受益对象等均应排除近亲属关系。
6.禁止以任何形式骗取、伪造、变造或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合作募捐资格。
四、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7.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募得款物分配方式、发放标准、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8.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法》第三条所明确的慈善活动范围之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对《慈善法》尚未明确的公益活动,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原则上暂停进行备案;对虽未明确但确有必要的公益活动,由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论确定公益活动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目的的,方可进行备案。
9.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方案,鼓励项目实施地为宁波本地区域范围或宁波结对帮扶地区,合作对象为宁波本地或结对帮扶地区登记注册的机构。
10.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通过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超过备案期限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补正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的必要性。
11.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补办备案手续时,需要在募得款物用途中说明已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基本情况。
12.公开募捐备案应当符合该慈善组织和合作机构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明确具体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13.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备案时,有合作机构的,应同步提交合作机构的相关资质、双方合作协议等信息。
五、公开募捐活动开展
14.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15.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方式。
16.慈善组织对外发布的项目名称、编号、执行时间应当与其备案名称、备案号、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对于两者不一致的情况,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变更对外发布的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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