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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甬民发〔2023〕46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公共服务“弱有众扶”优享工程,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66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6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2021〕1号)精神,经市领导批示,自2023年起,每年4月1日统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依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22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全市各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1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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