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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2〕148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本市户籍人口、持有本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来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

3.三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因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口、持有本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在册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2.非在册对象: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含正规医疗发票支出金额)后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二倍以下的,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的财产要求。

3.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给予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应区分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符合低保或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困难对象申请纳入。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一、三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救助对象发生二类情形时,一次给予每人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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