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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公示

朗读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于2022年8月25日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通过,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9月9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电话0574-89385314,电子邮箱sg89189337@163.com)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三楼。

第三条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开展社会组织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督导、绩效评估、资源整合等服务;开展社会组织培训、宣传、合作交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协助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档案日常管理;承担市本级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参与拟订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和市级社会组织综合性服务平台日常运营。

第五条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第六条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民政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统一管理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干部人事。

(三)审查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履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指导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

(六)查阅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民政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其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支部工作经费,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意见;

(二)研究和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事项的决定;

(三)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单位各项重要工作,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

(四)通报重要情况,交流工作推进,协调具体问题和事项;

(五)研究需要提交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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