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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细则 甬民发〔2022〕70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各功能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民政领域划转事项监管有力、移交规范、执法严格,经市民政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制定宁波市民政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细则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就划转的具体执法事项依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2021年)》和《关于公布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通知(2022年)》、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办法(试行)的通知》确定的职责边界开展协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理违法线索,初步核查并责令改正,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接受,符合立案的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民政部门,按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政部门;对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送达民政部门。

二、建立工作网络

成立市级民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执法业务处室负责人、联络员组成。市级工作组主要牵头做好各地划转事项监管执法协作指导、划转事项开展情况监督考核、划转事项突出问题调处等工作。各地参照成立工作组。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联络机制

1.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划转事项违法行为的线索处理,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认定、整理与移送,以及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认定的其他信息等工作。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的接收立案,按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案件办理情况的通报与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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