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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民发〔2022〕72号

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民政局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系统采购业务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开展的政府采购及自行采购等行为。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查阅“宁波政府采购网—采购目录”栏。

自行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四条  采购基本原则为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工作;归口管理,科学合理采购;公正廉洁,杜绝奢侈浪费;厉行节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宁波市民政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牵头规范采购行为。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纪委、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等综合处室以及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

第六条  机关纪委负责督促采购需求处室防范廉政风险,指导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参与监督采购行为。规划财务处负责拟订局有关采购制度并指导实施,牵头汇总采购计划、申报采购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审核付款单据、支付采购款项等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信息化项目、宣传等综合类项目采购管理,指导督促采购信息公开、档案归档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采购需求处室规范采购流程,对需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采购合同实施合法性审查。

采购需求处室负责拟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拟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公平竞争审查,组织采购实施,以及项目验收、合同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

第七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根据工作目标提前谋划采购事项,充分开展拟采购项目前期调研,以节约成本为出发点,在对市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出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八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及时拟订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预算、实施进度、组织形式、委托代理安排、合同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九条  按照《局党组议事内容清单》《宁波市民政局工作规则》规定,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方案应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填报《宁波市民政局采购活动申请表》(见附件1),按流程审核后,提请局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编写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方案,由处室集体决策,并报分管局领导书面审批同意。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简化采购需求及实施方案,由处室集体研究并按财务事前审批流程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处室对拟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申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要在下年度预算“二上”前,按规定流程完成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财务处统一编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提前谋划自行采购项目,在编报下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项目预算,预算编制流程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处统筹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一经财政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各处室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

特殊情况确需新增采购项目或者金额超出原预算额度的,须填报《宁波市民政局采购预算调整表》(见附件2),报分管业务及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由规划财务处统筹安排资金,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根据采购实施计划和预算批复,及时组织采购实施,原则上当年采购实施计划应在年内执行完成。

第五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处室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需求处室应根据采购预算,商由规划财务处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经批复后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或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对纸张、印刷、会议、公车维修及保险、车辆租赁、公车加油、会计及审计服务等市财政局明确要求执行协议定点采购规定的,应当执行协议定点采购。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综合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实施,并加强委托管理,督促代理机构规范实施。

采购需求处室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专业人员的,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处室应商代理机构、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采购方式选择参考表》(见附件3),合规、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若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对拟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充足提供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其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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