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全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推进“六大变革”、打造“六个之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新征程中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和对象
专项行动时间从2022年5月至12月,对象为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法人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含个体、合伙)。已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三、监管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一)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二)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取的;
(三)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四)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五)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六)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七)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八)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九)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者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十)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者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十一)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十二)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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