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人社局,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民政、人社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养老护理员的技能培训评价体系,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技能水平,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3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78号)等精神,现就开展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
(一)明确培训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身体健康、在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照护服务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技能劳动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
2.尚未就业或创业但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劳动者;
3.在甬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对确有就业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范畴,从业人员身份须经民政部门核实。
(二)实施分级培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三)建立培训基地。培训基地从目前人社部门核发或经《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的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中产生,经民政部门认定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护理员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照《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浙民养〔2020〕44号)要求执行。
(四)培训报名签约。对需要参加培训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到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基地,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基地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告知培训对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切实做好教学台账的建立、归档和管理,并在全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培训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二、稳慎推进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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