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0〕84号) 甬民发〔2020〕84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浙民养〔2019〕124号)精神,全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民政会议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困人员特殊群体,切实履行好基本民生保障、基本社会服务职责。按照“扩建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的工作思路,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切实改善服务设施条件、提升兜底保障水平,为当好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模范生、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市)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运营社会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的目标,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到2020年底前,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部完成法人登记。每个区县(市)至少有1家公办养老机构设置认知症专区、精神障碍患者专区;每家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10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社会化运营率超过70%;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和评定细则》,确保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实现特困供养服务设施负责人培训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各区县(市)要在全面排摸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当地发改、财政部门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和农村留守、失能等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以区县(市)为单位,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和《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标准,制定本辖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具体行动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切实做到精准建设、精准改造、精准提升。
(一)加强区域性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供养服务设施长期照护功能,优先满足区域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的失能失智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
(二)整合改造乡镇供养服务设施。各区县(市)要加大乡镇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整合改造力度,对位置偏、设施差、人员少、管理乱的敬老院要统一规划、整合。对不能整合的敬老院要立足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需求,重点对房屋建筑及设施按照功能性质合理分区并进行改造,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基础型康复室,配备运动能力、日常生活能力评价及训练设施设备等。经过康复器械使用培训的护理员,可指导老年人开展康复训练,提高敬老院基本康复能力。对达不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和评定细则》二级标准的养老机构要坚决予以撤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minzhengju/20200831/28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