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民政建设,现将《宁波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对法律顾问的聘用、协调、考核,以及对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进行审核、报批、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律师事务所和指派的执业律师,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执业律师作为局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应严格履行综合性法律服务,完成本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独立执业经验和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请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民政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局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及机关重要合同;
(四)协助开展有关民政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并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
(五)对涉及民政工作的重要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局涉法涉诉案件、重大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并提供法律服务;
(七)办理局机关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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