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7〕188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2〕60号、甬财政社〔2012〕1283号)精神,依据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民发〔2017〕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7年7月1日起,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分别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三、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490元补助;继续保留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间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2400元补助,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690元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的1200元补助。
四、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提标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50元(详见附件4)。
五、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民发〔2017〕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的标准。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简称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7〕188号)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
七、此次调标所需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优抚对象解释清楚,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
2.宁波市区无工作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doc
3.宁波市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
4.宁波市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金标准表.doc
5.自费参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doc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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