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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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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月744元调整为每月804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80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二、奉化区、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报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备案后,与城区同步实施。
  三、本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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