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决策部署,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科技人才有序流动,结合我市实际,现组织开展2026年宁波市“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和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校院企合作基础及意愿,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同)遴选一批科研人员赴我市企业兼职,由企业聘任为“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凝练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助力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整合创新资源和优化创新管理的能力,不断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二、选聘对象
(一)“科技副总”
1.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才。大力支持来自上海、杭州等长三角区域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
2.政治素养好、学风作风优良,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科研创新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服务企业的积极意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掌握关键技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成熟科技成果、我市科技型企业急需紧缺的人才,或已完成一个“科技副总”聘任期且考核优秀的续聘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4.受聘期限一般为2年,每年累计驻企服务时间及工作职责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
与我市企业合作,获立项并正在实施的市“科创甬江2035”、省“尖兵”“领雁”等各级重点研发计划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人员,或在履职期内的省、市科技特派员,符合上述选聘条件的,纳入我市“科技副总”选聘对象。优先推荐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省重点科创平台、上海市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省高水平创新团队核心骨干人才和省派科技特派员成为省“科技副总”。
(二)派驻企业
1.应为宁波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得为“科技副总”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2.原则上应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科技领军企业、雄鹰企业、制造业总部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管理现代化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之星”企业、“科技新小龙”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3.鼓励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积极提出“科技副总”需求。
对科技领军企业、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生物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省、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聘用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选派为省“科技副总”。
三、选聘程序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续聘)。宁波市“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需求征集、供需对接、协议签订等工作线上常态化运行,分批次遴选发文。相关材料在“宁波市科技大脑”-“科技副总”平台模块(http://stbrain.kjj.ningbo.gov.cn/kjfz/)(以下简称“平台”)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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