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我市于2018年先后出台《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及《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对用房配建提出具体要求。但近年来的基层实际工作中发现,因为规定要求相对原则、规范标准不够细化、统筹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导致部分配建用房布局分散、选址偏远、可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亟需制定更加完善的新办法,通过细化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设施效能。
二、制定依据
①国家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3〕23号)
②浙江省文件:《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试行)》(浙发改服务〔2024〕92号)
③宁波市文件:《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管理作出全流程规范:
①规划标准方面。按照五分钟生活圈理念,明确小区或邻近小区应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服务覆盖范围内每百户合计不少于20平方米。每个街道(乡镇)配建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配建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站,每个行政村配建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养老用房。
②建设要求方面。明确了建设许可要求、施工要求、统筹资源、测绘标注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达到毛坯交付标准。
③验收移交方面。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纳入竣工验收重点内容,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动产首次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从法律上固化资产公益属性。
④使用管理方面。明确用房可用于建设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短期内老年人较少的小区,在保障基本服务前提下可统筹用于“一老一小”等融合服务场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用途,公建民营设施不得以国有资产抵押融资。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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