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3〕33号)、《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6年度第一批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计划
本批发布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业集成攻关、定向委托等3个类别。其中:
产业集成攻关类:本专项试点探索“先立项、后补助”方式,将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确定首笔财政资金拨付比例。
定向委托类:本类别定向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宁波市技术创新中心组织实施。
二、基本要求
1.项目内容应符合专项方向、涵盖申报指南所列的考核指标及对应的研究内容(部分项目可自行选择技术路线);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总预算和资助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承诺说明,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以及经济和技术指标。通过恶意夸大获得项目立项的,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2.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3.除定向委托类外,本批次指南拟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开展,如仅有一家单位申报,原则上不进入项目评审。
4.参与本批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参与编制专项中的所有指南项目,也不得列入项目团队成员名单。
5.鼓励申报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和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计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12个月,即可追溯至2025年4月1日。
6.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各专项申报指南。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原则上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5年4月13日及之前注册),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与稳定研发投入,原则上须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暂不要求):
其中,对于标注为“要求企业牵头”或申报单位不限的项目,企业应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1)申报单位应当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之星”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企业2025年度已纳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2025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500万元,或2025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管理费用比例不低于30%的;
对于标注为“要求软件企业牵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软件企业,软件企业资格由市经信局负责确认。
注:企业申报前仔细评估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公式如下),项目立项后,如核准的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不足申报条件要求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项目拨款。
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费用。
4.对于同一指南,同一单位只能牵头申报1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5.企业为牵头申报单位的,2025年度研发费用不足5000万元的,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和本批次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2项;研发费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牵头承担的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超过3项(研发费用每增加5000万的,可增加1项,以此类推);对于2025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亿元的企业或获得国家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不受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数量限制。对于“瞪羚之星”企业牵头申报“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数量原则上不受限制。
6.截至本通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已完成并提交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的暂不在本限项范围内,若后续验收不通过,新申请项目将予以终止。申报单位存在逾期项目且仍未处理的,不得作为牵头单位申报本批次项目。
7.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请的,鼓励与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申请的,一般应至少有一家合作单位是宁波企业。
(二)项目前3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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