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 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省、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补足)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分类配套支持。
1.支持对象
宁波市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牵头单位。
2.支持标准
自2023年起,对通过项目牵头单位新申请立项并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宁波指南立项项目除外),按实际到账经费给予1:1配套奖补。
3.申请材料
经市科技局审批,项目牵头单位制定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级配套经费使用细则(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基础研究项目经费、基础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奖补申请清单及证明材料;项目(经费使用)年度预算及绩效报告。
4.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各项目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就拟补助项目、补助单位、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5.有关要求与说明
(1)配套奖补财政资金需专项用于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主研究,其中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经费由人才自主支配使用;其它类型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需统筹使用。已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2)对市政府布局建设的科研机构,除协议明确约定的,待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评估验收后,可享受该政策。
(二)政策条款:牵头承担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助。
1.支持对象
宁波市内的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牵头单位。
2.支持标准
自2023年起,对通过项目牵头单位新申请立项的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省级财政经费不能拨付到账的,按省定标准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
项目补助申请清单及证明材料(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经费文件);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报告。
4.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各项目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就拟补助项目、补助单位、补助金额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5.有关要求与说明
补助的财政资金需专项用于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主研究使用,相关经费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需统筹使用。已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二、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发展的操作细则
(一)政策条款:对于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由市、区(县、市)两级共同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1.支持对象
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用“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衡量)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规上企业研发统计范围,并填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2)已建立研发费用明细辅助账;
(3)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况。
2.支持标准
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应补金额的50%,最高150万元的额度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属地区(县、市)、开发园区奖补。应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区(县、市)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3.办理流程
(1)申请。由市科技局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宁波市科技大脑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2)审核。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线上审核;
(3)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发改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市市场监管局复核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质量事故及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公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4.有关要求与说明
(1)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费用。其中,研究开发费用应扣减当年度企业通过市级科技计划获得的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包括科创甬江2035、市自然科学基金、市软科学计划、市公益计划、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配套(或补助资金)等。
(2)企业应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获补助企业要将后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并做好研发经费支出的归集统计工作,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报表。
(3)因企业符合不同条件,出现研发后补助资金测算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二)政策条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支持对象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不包括历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
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入库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补助。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1)复核。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认定文件,负责对政策支持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2)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三、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操作细则
政策条款: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宁波市外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以“基金+奖补”方式,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
1.支持对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kejiju_shizhishichanquanju_/20231031/445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