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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市行业骨干企业设立的、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依托。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择优扶强、公平公正”原则,共同开展我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市企业研究院认定,依托单位和企业研究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2年以上。 

  3、近3年内(不含申报年度)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研究院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依托单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内设部门。 

  2、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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