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08〕128号甬财政教〔2008〕78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9日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精神,大力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初创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区域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创新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活动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实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主要功能;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5千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2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4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且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3、企业注册成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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