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金管〔2022〕6号
朗读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为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市县联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落实“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工作考核办法,提出年度工作要点,考核任务分解方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因上市挂牌而开展股份制改造导致成本增加的相应贡献人;
2拟在境内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的企业;
3.递交境内IPO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
4.新上市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和科创板企业;
5.境外上市企业,或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
6.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7.开展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并购重组本地非关联未上市关联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8.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9.新设或增加实收资本金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
10.承担资本市场人才库建设的主体。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同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和补助标准分别如下所示:
1.因上市挂牌而开展股份制改造导致成本增加的相应贡献人: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中介机构资质证明、股份制改造方案与实施过程,以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相应贡献人的成本增减情况;
(3)对形成相应贡献的自然人的补助,由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代为申请,并提交受益人本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相关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涉及土地、房产以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变更、过户的,也应提交相应佐证资料;
(5)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含地方财政、产值、创新能力、就业等方面指标,下同),给予奖励。同一控制下企业因上市而涉及土地、房产以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变更、过户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予奖励。
2.拟在境内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企业承诺在3年内申报IPO的承诺函;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200万元,未按照承诺函要求在期限内申报的,应返还相关补助。
3.递交境内IPO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100万元,撤回材料的,应返还相关补助。企业按照甬金办〔2018〕50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过100万元进入辅导期奖励,但尚未享受申报IPO奖励的,可在申报IPO后享受最高200万元补助。
4.新上市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和科创板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3)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佐证材料(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需提供入选证明,高端服务业企业应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拟上市企业名单内);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补助20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科创板企业补助100万元。
5.境外上市企业,或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300万元。
6.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二次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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