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金融办:
为进一步推动宁波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支持政策,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现就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范围
股权投资类企业若申请享受《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支持宁波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需向宁波市金融办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 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二、备案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
(五)企业基本情况表;
(六)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填写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情况);
(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情况一览表;
(八)投资运营情况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分别填写所管理的所有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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