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证券机构在甬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情况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

  为进一步倡导诚信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加快宁波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和增发融资步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宁波产业升级转型,制定了《证券机构在甬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情况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拟上市企业及相关券商。

证券机构在甬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情况评价试行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优质证券机构在宁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倡导诚信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加快宁波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和增发融资步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宁波产业升级转型,根据《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在宁波市范围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各证券公司。

  二、评价目标和原则

  本办法旨在通过全面、客观分析和评估在宁波开展投行业务的证券公司力量配备、专业水平、诚信经营、工作实绩以及与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的沟通等方面情况,促进证券公司坚持服务企业的宗旨和定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诚信经营理念,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汰弱促强,推动优质企业资源向优秀券商集中,加快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和增发融资步伐。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评价范围覆盖所有在宁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和部门,包括从方案设计、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辅导、申报以及上市挂牌全过程。

  (二)统一性。评价工作对所有评价对象统一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并结合券商自评、企业初评、县(市)区复评,市金融办统一最终复核评定。

  (三)客观性。评价工作根据各机构项目人员表现、重视程度、工作实绩、总体成效进行量化、客观地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反映券商工作情况。

  (四)连续性。每阶段评价工作均以前一阶段评价情况为基础,根据前一阶段工作完成情况确定评价重点和项目,保证评价工作的连续性。

  三、评价阶段划分及评价方法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评价工作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根据项目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原则上分别在每年4月份对上一年10月至当年3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每年10月份对当年4月至9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方法采取评分制,针对每个项目分别按照基础分和项目分进行评分,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部分评价内容和环节实行一票否决。根据评价结果,取前三名为优秀券商,评价结果差且有不良行为者评定为不合格。

  四、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以证券机构在保证所服务企业上市各项工作质量基础上,以工作进度为重点,结合上市公司再融资、重组并购等,对证券机构投行业务工作部门所从事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的水平,对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熟悉程度,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工作态度、专业水平、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以及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绩效。主要评估项目计划进度情况是否按照约定的实施计划按预定时间节点完成预定工作等。

  (二)重视程度。主要评估券商投行部门和相关团队对项目重视情况。包括券商投行人员在本地区力量配备,项目经理、保荐代表人等是否经常与企业联系沟通,是否及时了解企业动态和项目进展情况,与公司投行部负责人以及公司分管投行部门负责人的沟通情况和公司对项目的认可程度。

  (三)专业水平。主要评估券商在本地区投入项目人员情况及总体素质,包括是否熟悉掌握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熟知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准确理解监管部门、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标准和内涵,能否在实际工作中较好地指导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解决相应的问题等。

  (四)沟通情况。主要评估券商参与项目后,是否及时与市县两级金融办沟通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协调证券管理部门和其它中介机构的能力水平等。

  五、评价程序

  (一)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工作部门自查及自评。在宁波开展投行业务的证券公司,填写《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证券公司在甬投行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附表一);按承接项目情况逐个填写《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证券公司在甬承接项目涉及企业情况表》(附表二);根据评价期内项目完成情况和宁波开展业务所配备人员、工作、成效等情况填写《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综合情况评价表》(附表三);以上表格同时报送宁波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

  (二)项目企业初评。项目企业根据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工作情况填写《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综合情况评价表》(附表三),同时报送宁波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

  (三)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复评。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根据证券公司和企业上报的材料,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填写《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综合情况评价表》(附表三),报送宁波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市金融办审核及评定。第一步:市金融办根据券商、企业和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上报材料,结合平时工作中掌握情况,对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在宁波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约谈相关券商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第二步:在此基础上,按券商自评占20%、企业初评占40%、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复评占40%进行分数统计;第三步:市金融办根据初步汇总统计的得分和相关情况,在听取宁波证监局对相关券商在项目辅导中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的介绍基础上,征求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专家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后,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工作情况得分进行审核,并在正负20分范围内进行加减分,得出最终评定结果。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有成功帮助宁波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开展创新型业务或有重大纰漏等情况的,由市金融办根据实际情况在正负20分范围酌情加分或减分。对于出现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如项目申报阶段不能提供保荐代表人、项目实施期间要求追加费用等)、项目未通过券商内部审核、因券商原因项目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退回申报材料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评价工作流程

  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将评价办法、要求等内容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和券商;企业和券商根据评价办法于4月10日和10月15日前完成初评、自评工作,并将初评、自评结果和填写完整的表格以及说明报送宁波市金融办和所在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各县(市)、区金融办(上市办)于4月15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复评工作,并将复评结果报送宁波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在当月月底前完成审核及评定工作。

  七、评价结果与运用

  根据最终评定结果,市金融办将在评价结束后,召开评价情况通报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进行表彰并优先向企业推荐,对评价结果差且有不良行为的机构将向全市上市后备企业通报。以上评价结果抄送省金融办及省内各地金融办和各证券公司总部,并在相关媒体上披露。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表一: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证券公司在甬投行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附表二: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证券公司在甬承接项目涉及企业情况表

  附表三: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部门综合情况评价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表一:

  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证券公司在甬投行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本表由券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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