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宁波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加快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一批适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中试平台,规范宁波市制造业中试平台(以下简称“市级中试平台”)建设、培育、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样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设计验证、功能性能验证、工艺验证、适配验证、生产验证等综合性、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试平台是指企业、高校院所、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在宁波市内独立或联合建设,为制造业提供中试公共服务并纳入市级培育名单的平台。
第四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是市级中试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中试平台的政策制定、总体布局、培育管理、绩效评价等事项,组织申报推荐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各级中试平台的创新投入、运行管理予以支持。区(县、市)经信部门是市级中试平台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中试平台建设,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第二章 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功能定位
市级中试平台是紧密连接创新链、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关键节点,是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实现新型工业化的有力支撑,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型基础设施。市级中试平台应具备公共服务能力、独立运营能力、成果转化能力、辐射带动能力,能解决创新成果从样品到产品、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工程化验证与放大生产难题,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提高创新成果技术价值和质量水平,有效满足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支撑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中试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工程技术研发攻关,牵头或参与制定、修订中试标准,整合技术力量、人才团队、设施设备等中试资源,形成较强的中试能力。
(二)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构建完善中试服务机制,提供专业化中试公共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中试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科创平台、金融机构等资源,为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投融资对接、企业孵化、信息咨询、人才培养等服务,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
第三章 培育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市级中试平台培育应综合考虑全市中试平台的战略规划、产业基础、市场需求、资源禀赋、空间布局、建设条件等因素,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宁波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必要的中试场地及安全、环保、能源等配套设施;拥有放大生产、工艺验证、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关键软件等中试设备和中试线;中试环境、工艺流程和软硬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中试固定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中试设备或设施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三)拥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稳定专业的中试人才队伍,研发、管理、试验、质量、安全等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实行独立或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机制,建立中试验证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五)能够为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对外服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合理,具备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市级中试平台培育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提出申请。申报主体对照市级中试平台基本条件,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宁波市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宁波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推荐。区(县、市)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按程序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经信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经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ngxinwei/20260506/448734.html
- 上一篇:关于组织做好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