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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民企办〔2020〕1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9〕49号)、《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精神,充分激发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着力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大力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推进宁波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好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模范生。

二、优化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在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支持吸引民营企业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在城市开发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城市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与民营企业开展合作,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强化以促进民营企业创新为取向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政府采购不得在所有制形式或股权结构、注册登记地、经营规模、成立年限、业绩指标、设置项目库(或名录库、资格库等)、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指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探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引导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推广应用“政采贷”等产品,支持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三)完善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综合整治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应根据民营企业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查等手段优化监管方式。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广泛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推进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为民营企业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进一步加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民营企业的开放共享。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国家、省、市鼓励科技创新以及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的相关政策,提高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优先支持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创平台建设。引导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引导民营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

(三)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全面落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加强境外投资服务和指导,提供政策法规、国际惯例的信息服务、重大风险及预警信息等,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培训。鼓励民营企业境内外线上线下市场拓展,加大境外参展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航运保险的规模,以及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政策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境外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宁波海关、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市税务局)

四、强化民营企业资源要素支撑

(一)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水平。优化信贷配置,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3000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和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优先对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持续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实现融资周转“无缝续接”,切实减轻企业续贷负担。进一步健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把市场化定价原则和“保本微利”要求有机结合,优化民营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和环节,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适当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大力推进民营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深化银税、银担、银保、银政合作,推动动产、订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仓单、股权等抵质押融资方式应用。健全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加快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发展,充分发挥分散风险、融资增信等功能。依托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加强与工商、税务、电力、环保、经信、发改等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对接、协调,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深化“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动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支持民营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境内外市场挂牌上市。推动上市公司开展以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高端品牌为重点的境内外并购,引入顶尖技术、管理团队、营销渠道等资源,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发展质量好、产业带动强的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加快区域股权市场发展,向民营企业提供“精准滴灌”融资服务,加速孵化中小微民营企业。推动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实现股权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拓展民营企业用地空间。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推广弹性出让、分割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民营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平台建设,推进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统筹安排和加强小微企业园的建设用地以及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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