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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精神,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头制定了《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以下简称两创示范),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市级财政支持我市专项用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融资环境改善优化、创业创新活力提升、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创业创新环境构建等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两创办负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并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负责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预算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以下简称空间载体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的物理空间,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海创基地)、特色产业园、制造业+互联网载体、雁巢空间等。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类空间载体的类型,按照小微企业的使用面积、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投入、对小微企业租金减免额度等绩效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每年按类择优评选若干空间载体按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助。从2016年1月1日起,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表彰的空间载体,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发挥财政资金在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激励作用,改善小微企业服务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支持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或行业内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查询、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服务、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对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不含土地费用以及办公场所租用、建设费用)、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年度项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制定《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小微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技术创新服务、财务指导、法律服务、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创业服务和信息化服务等服务,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鼓励入驻服务券平台的服务机构创优创新。按照服务小微企业数量、服务价格、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通过网络投票、专家评审等方式,全市每年评选30家小微企业优秀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3.构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重点支持市本级联动区县(市)结合地方特色支柱产业实际,建设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预警平台、知识产权商品化运用与保护孵化基地、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与保护第三方平台等一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平台。按照平台实际投入支出、结合知识产权运用成效,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助。组织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培训、重点产品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与预警研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条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改善优化

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按当年动态补助率给予基础业务风险补助,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基础业务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达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3亿元及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及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对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日均余额比上年度增加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增加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增加3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对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

2.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设立市级政府融资担保代偿基金,对工业小微企业单户融资300万元以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市级政府、金融机构按4:4:2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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