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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经信委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6日

宁波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精神,为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增强业务能力,提升小微企业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增信的融资担保,且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中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风险补偿、融资担保代偿基金,以及其他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相关支出的资金。

  第四条风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

  第五条风险补助对象。在宁波市登记注册,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六条风险补助条件。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除外):

  1、融资担保机构成立1年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除外),运行须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10%,且单户融资担保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3、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1倍;年有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要求在6000万元以上,农业类融资担保机构年有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将根据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4、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包括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费、再担保费、评估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

  5、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

  7、近两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第七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范围

  1、宁波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2、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检验检测、管理咨询、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

  3、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4、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

  (一)规模业务补助

  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达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3亿元及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及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二)增量业务补助

  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日均余额比上年度增加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增加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增加3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三)再担保风险补偿

  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要积极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充分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基础业务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按当年动态补助率给予基础业务风险补助,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基础业务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当年动态补助率=风险补助资金当年余额÷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上年度有效日平均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合计数。

  2、风险补助资金当年余额=当年度市财政安排资金总额-规模业务补助-增量业务补助-再担保风险补偿-当年其他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相关支出。

  3、各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有效日平均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各融资担保机构申报补助的上年度日平均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有效担保率。

  4、有效担保率,是指由政府部门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融资担保机构自行申报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审计合格率。即:有效担保率=(1-样本抽查核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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