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2号)精神,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2日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网上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券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服务券的资金来源为我市“两创示范”专项资金。在我市两创示范期内,共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服务券。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四条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是服务券的主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券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服务券的发放、兑付、检查及使用结构调控等管理工作。市两创办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服务券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建设运营单位承担服务券平台的设计开发、技术维护,并协助做好服务券日常运营工作。
第五条 服务券平台与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协同。
第二章 服务券使用对象、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服务券使用对象仅限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2.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第七条 服务券使用范围应属以下领域:
1.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支持人力资源培训和引进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
2.技术创新服务。重点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3.财务指导。重点支持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征信服务等财务指导服务。
4.法律服务。重点支持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理、公证等法律维权服务。
5.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采购、外贸代理等市场拓展服务。
6.管理咨询。重点支持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和安全社会化管理等服务。
7.检验检测认证。重点支持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8.知识产权服务。重点支持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等知识产权服务。
9.创业服务。重点支持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商事代理、场地出租、承办创业活动等创业服务。
10.信息化服务。重点支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和智能服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
11.市两创办认可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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