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甬党发〔2014〕1号)精神,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单位资源产出导向,激励优势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落后产能淘汰,经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围绕打造宁波工业经济升级版,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要素供应、财政扶持和奖惩政策挂钩,健全激励倒逼机制,强化资源产出导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引导企业树立“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的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单位用地产出价值,提升单位用能与排放产出效益,把推动工业发展的着力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政策导向,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二、评价原则
(一)因地制宜、属地评价原则。实施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实施属地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区域内的绩效评价办法,推进制度创新,积极稳妥实施,并逐步完善。
(二)政策配套、整体推进原则。建立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差别化的奖励扶持政策、严格的限制和淘汰制度,通过绩效评价、统筹施策、反向倒逼等手段,确保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事前(项目落地)、事中(企业产出绩效评价)、事后(低效退出)全过程的差别化管理措施,确保对经评价的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对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进行淘汰,从源头上促进项目质量和企业质量效益提升。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主体。企业产出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二)评价范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制造业)。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烟草等垄断、准垄断或公益性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制造业)。
(三)评价指标。各地企业产出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原则上以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5个指标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四)权重设置。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五)指标基准值。取评价区域内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五个指标的平均值。
(六)计算方法。企业产出绩效评价总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上年度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企业确无排放的得满分。计算公式:
企业评价总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
(七)动态管理。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和得分排序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评价。
四、工作流程
(一)摸底调查。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企业占地面积、用电量、综合能耗、排污量、税收、增加值的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企业绩效排序和后续工作。
(二)制定办法。各地要按照市级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充分评估社会影响,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内绩效评价办法。
(三)实施评价。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原则上每年5月份前完成企业评价分类,并将评价开展情况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评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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