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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4号),进一步加大对工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促使其不断做大做强,引领带动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扶持范围

  (一)纳入本意见政策扶持范围的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上年度本地工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单位土地利税额不低于当地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创新能力强,国内行业地位较高,产业链长,对区域经济和块状特色产业带动性强、初具总部经济业态的重点骨干企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加大税费支持

  (二)经认定的龙头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两年,与其协作配套的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增幅达到或超过龙头企业的,该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予以承担。

  (三)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

  三、完善要素保障

  (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能源、资金、环境容量指标向龙头企业倾斜。需用地的龙头企业项目优先纳入市土地统筹指标工业用地项目储备库,市、县(市、区)两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应充分考虑龙头企业用地项目的需要,各地盘活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龙头企业项目或主要配套企业项目用地。龙头企业单个投资额超过6亿元且容积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高于省定控制指标标准的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3〕188号)要求,可先行用切块下达当地的计划指标进行报批,经市审查核实后追加等额的计划指标。龙头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龙头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推进企业加快发展速度,做强做大。鼓励已上市龙头企业,充分利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运用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工具,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四、支持兼并重组

  (六)支持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为纽带,积极开展同业兼并、重组和联合,发展成为上下游一体化的地标性企业集团。发挥已上市龙头企业作用,通过并购重组和资源整合,引领产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事一议”。对于龙头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进行集团内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产生的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给予50%的减免。

  (七)加大金融对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探索通过政府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本地区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资金等融资支持。

  五、鼓励市场拓展

  (八)支持龙头企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自主创新优质产品目录。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将优势产品纳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加强招投标双方供需信息的对接,畅通沟通渠道,进一步加大龙头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招标业务水平。

  (九)鼓励龙头企业自主品牌产品的推广应用。本市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从工程设计到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全面了解掌握龙头企业产品标准、性能,同时应充分考虑龙头企业产品后续服务的便利条件。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事业单位使用龙头企业首台(套)产品,给予首次使用首试首台(套)产品的单位一次性风险补偿。

  六、培育总部型企业

  (十)鼓励龙头企业做大总部经济,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品牌、研发等综合优势,构建总部在宁波的开放型企业组织体系。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依靠专利、标准和企业管理优势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全球化战略,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鼓励引进世界500强总部(区域总部)和中国500强总部,按照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对重点总部企业引进实施“一企一策”激励。

  七、推进产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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