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36号)精神,运用差别电价等手段,促进铸造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提升质量效益、加快转型发展,规范差别电价的执行和管理,特制订《宁波市铸造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宁波市铸造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36号)精神,运用差别电价等手段,促进铸造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提升质量效益、加快转型发展,规范差别电价的执行和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对象
全市范围内以铸铁、铸钢等黑色金属为原料的铸造企业(或含铸造车间、工段的企业)中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
(一)落后工艺(设备)企业,是指存在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等目录范围内的淘汰类和限制类工艺(设备)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低效企业,是指根据铸造工艺和设备配置,其上二年的平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具体标准为:以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3.00元/千瓦时的企业;以电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0.30元/千瓦时的企业;采用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电炉为保温设备的“双联熔炼”方式、单位用电税收低于1.00元/千瓦时的企业。
对列入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或一并获得市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验收、职业卫生合格验收的企业,低效企业在上述具体评价标准基础上下降10%。
(三)淘汰类和限制类工艺(设备)的目录将依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目录的公布和调整进行调整和完善;单位用电税收的标准可根据我市铸造行业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研究调整、适时公布。
二、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标准
(一)对存在淘汰类工艺(设备)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30元/千瓦时。
(二)对存在限制类工艺(设备)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10元/千瓦时。
(三)对低效企业,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10元/千瓦时。
三、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时间和征收办法
(一)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
(二)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差别电价,采取按月征收的办法,每月由供电公司在电费中进行加收。
四、差别电价政策的认定、管理
建立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认定、公告、执行和退出的管理制度。
(一)调查汇总。市经信委会同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汇总确定全市铸造企业名单。并通过群众举报等形式(举报电话:87186439),随时补充增加铸造企业名单。
(二)甄别审核。根据铸造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各县(市)区通过委托行业专家,对铸造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以及市经信委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宁波供电公司等单位,在每年5月份对铸造企业上二年度的单位用电税收进行排序、评定。在此基础上,共同确定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初步名单。
(三)公示公告。在市经信委网站(www.nbeic.gov.cn)上公示、公告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初步名单,同时将公示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企业,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
(四)确定名单和执行标准。根据公示公告和投诉受理情况,市经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实施差别电价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名单和执行标准,并发文公布。
对既有淘汰类工艺(设备)、又有限制类工艺(设备),或既属于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又属于低效企业,差别电价执行标准按从高原则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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