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监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效监察,促进企业落实项目建设中的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水平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年综合能耗(等价值)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效监察(以下简称“项目能效监察”),并依据项目能效监察结果对超限额用能企业实施有关惩罚性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能效监察的管理、监督和超限额用能企业认定等工作。
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能效监察工作。
财政、统计、发改(物价)、科技、质监、外经贸、人力和社保、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配合做好项目能效监察、超限额用能企业认定及有关惩罚性措施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能效监察
第四条 项目能效监察实行分级管理,按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采取“谁审查、谁监察”的原则。下级节能监察机构接受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委托,可对受委托的项目进行能效监察。节能监察机构可以委托宁波市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项目能效监察。
第五条 项目能效监察原则上从项目通过节能竣工验收后的下一个正常生产经营年度起实施,一般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作为一个监察期。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正常生产经营,是指项目的年实际生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60%及以上或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节能审查批复的综合能源消费量60%及以上。
第六条 项目能效监察的基本程序为:
(一)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监察计划;
(二)项目业主单位自查;
(三)节能监察机构现场核查;
(四)节能监察机构出具项目能效监察报告。
第七条 项目能效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二)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
(三)项目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与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中的相关能耗值(即限额用能值)进行对比分析;
(四)项目是否使用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明文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五)项目能耗(工艺能耗)对照国家、行业和浙江省能耗限额标准分析;
(六)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项目节能竣工验收情况与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
第三章 超限额用能企业认定和惩罚性措施执行
第八条 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节能监察机构的项目能效监察结果,对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限额用能值110%的企业认定为超限额用能企业。
对没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的项目,则采用单位产品能耗进行计算。对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高于限额用能值110%的企业认定为超限额用能企业。
第九条 对超限额用能企业的认定应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当事企业;经公示后,认定为超限额用能企业,予以公布,并抄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
第十条 对认定为超限额用能企业,由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职责采取以下惩罚性措施:
(一)优先列入年度有序用电方案中的重点限制用电企业名单。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超限额用能比例、能耗强度等情况,实行更严格的限电限能措施。
(二)对超限额用能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市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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