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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竣工验收管理,促进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的各项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竣工验收管理,促进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的各项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符合有关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并通过市或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和审查,建设完成并投入正常试生产运行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节能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对项目建设内容、节能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的工作。

  第三条  节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下级节能主管部门接受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的委托,可对受委托的项目进行节能竣工验收。

  第四条  节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产品及产量、工艺技术、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情况,以及与计划建设内容的对比分析;

  (2)项目用能结构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3)近3个月的试生产及用能情况。

  第五条  2011年1月1日以后获得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批复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节能验收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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