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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尽快实现工业经济止跌回升向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确保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工业是我市实体经济的主体,是保持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主战场。今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工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长持续低位运行,仍然存在较大下行压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是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作为践行“三思三创”精神,落实“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总基调,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尽快止跌回升向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缓减执行期至2012年底;给予1~6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包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规范清减涉企收费。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市县两级减负办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和退出机制,并建立健全全市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严格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1〕485号)精神,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严肃查处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并在《宁波日报》等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同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切实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市执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积极推进事业性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加快企事业、机关单位服务社会化。切实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中介服务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平台,推进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加强执业活动监管,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六)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深入实施“一个重大项目、一个推进方案、一位市领导联系协调、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落实”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项目有序推进。进一步完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月公示、季点评、年考核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及动态跟踪督查,确保早落地、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对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3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单独考核和表彰;对前期推进快、开工条件好的重大工业项目,市统筹工业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和倾斜,切块指标重点向重大项目数量多、质量好、前期准备充分的地区倾斜。加强重大工业项目用能、用水等要素保障。
  (七)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技改专项。由市财政安排1.3亿元工业技改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产业链技改”专项、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低产田改造”专项等重点技改专项补助。对列入市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1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市“产业链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对列入市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的,按其设备和技术实际投资总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列入市“低产田改造”专项的,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比上年环比增长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业促进投资。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加快小微企业特色基地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2012年起,从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5%专项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可奖励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鼓励扩大科技创业投资。实施“智团创业”计划,鼓励国内大学生自主创业,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业,支持企业技术人才、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实业,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投融资资助、奖励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培育和扶持起点高、适应性强和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创业示范企业。实施“天使投资”培育计划,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设立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1亿元,分五年投入,首期启动资金2000万元,鼓励引导更多有资金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天使投资,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具体培育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发挥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十)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会商会审制度和分级协调机制,大力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并联审批、综合验收、多证联办等制度,积极探索行业联合审批,总结完善和推广“模拟审批”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探索项目审批全程代办代理制,以更好地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实施项目招投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措施,推进项目招标模拟审核备案和预招标制度。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性程序和环节,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严格控制新设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
  (十一)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逐宗跟踪核查机制,加大对企业批而未用土地和各地批而未供土地的依法处置和清理力度,切实加快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等部门开展全市工业闲置用地清理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市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土地进行核查,实施每季统计并通报。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力度,建立建设用地投入产出考核评价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保障能力。在闲置土地处置时,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对受让方在办理过户转让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后给予优惠。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十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制订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坚持以规模化、高端化、集聚化、国际化为方向,以重大项目带动、风险项目引导、战略产业集聚、新兴群体培育为重点,大力发展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四大战略产业,积极培育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成为宁波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
  (十三)着力构建完善优势产业链。科学统筹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坚持以“4+4+4”产业为主攻方向,以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块状特色经济为依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业基地建设,加速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启动实施“龙头企业创一流工程”,采取“一厂一策”,加大个性化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做大做强。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联动发展,促进产业链整体升级。市本级财政2012年起3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万元产业链培育资金,重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技改,以及重点关键配套企业提高同步研发和产品配套能力等。积极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配套本地化,对经认定的市产业链龙头企业采购本地企业配套产品的,按其实际采购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比例,经批准后可减征水利建设基金。
  (十四)积极培育高成长企业。扎实推进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专项行动,从2012年起,设立市高成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五年内每年动态择优选择一批产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科技型高成长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扩大产业规模。对培育期间正常成长的企业,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比上年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全额给予奖励,提前培育成功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此政策3年。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项目补助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高成长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积极推进“一核多点”特色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培育发展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设计主导型制造企业,推动设计与制造对接,加快产业设计化、设计产业化进程,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市本级财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安排1300万元,此后两年内年递增不少于30%,重点用于推进基地建设、设计制造项目对接、培育引进企业、举办工业设计大赛、人才培训交流、产业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类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研发投入,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对工业设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视同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推进宁波工业设计网上市场建设,对经网上市场对接交易和备案认定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五、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十六)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2012年,市本级财政安排4000万科技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4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市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积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实现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率先突破。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申报国家创新基金、863、973等重大项目,提高企业科研水平。2012年,市本级财政安排7000万元科技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重大科技项目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以及国家计划项目立项的配套补助。
  (十八)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12年,市本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专利信息平台建设,引导鼓励企业强化发明创造,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十九)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3315计划”和“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积极引进和培养国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大力引进和培育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3315计划”入选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经费资助,对入选个人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市本级财政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加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对认定的市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留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相应经费支持。进一步提高人才住房保障力度。
  六、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二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市内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严禁以各种名目超额收取费用,一经查实,应当予以返还;对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在政府年度考评奖励中予以倾斜;对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多种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探索发展“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组织引导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充分发挥地区外汇政策优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国际市场筹集资金。积极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及私募股权融资,优先安排地区短期外债指标支持中小企业贸易融资,优先安排地区担保额度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境外担保境内融资,组织探索企业境外直接发行债券。积极开展“国家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2012年,市本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科技专项经费,用于科技金融创新,支持设立科技金融担保风险池、科技金融担保补贴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等方面。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力度,进一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强化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完善政银企共同参与的联合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担保链断裂引发的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
  (二十一)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建立完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和部门联审制度。“十二五”期间,市统筹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每年不少于30%,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年均不得少于30%(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除外)。允许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压缩绿化面积和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或拆除重建)以提高容积率,国土部门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经批准后可允许其非生产性用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切实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积极推行差别电价政策,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优势企业和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二十二)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细化完善并精心组织实施《宁波市有序用电方案》,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有保有限、分类指导”原则,以“四定”(定企业、定设备、定负荷、定时间)为要求,科学排定区域错避峰计划和企业拉限电序列,加强精细管理,严格分级响应,切实提高电力利用效率,确保电力安全迎峰度夏(冬),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对于符合“4+4+4”产业政策导向、单位用电产出高的优势企业和项目,应优先保证其正常用电,其中产业链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要确保其正常用电;对于高耗能、高排放、低产出的限制和淘汰类企业,应先行安排其实施错避峰,确保有限电力发挥出最大效益。
  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三)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积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参加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对本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设备等实行首购或订购制度。市公共资源管理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委、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定期发布产品目录,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督。
  (二十四)提高服务企业水平。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大项目和企业制度规定,深入开展“干部进村入企、一线解难创优”活动,加强并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项目推进、外经贸服务、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土地要素落实等10个专业组的作用,主动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帮助企业解决或缓解要素瓶颈制约,加快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通过服务外包、政策补助等形式,进一步完善市企业政策查询平台、“8718”企业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五)强化工业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建立工业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与月度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公布排名制度,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按月对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增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增速、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工业有效投资增速等)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宁波日报》等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年底结合各县(市)区工业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开设专题、专栏和专版,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和激励,充分挖掘并大力宣传企业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树立榜样、聚焦实业、做强主业,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工业稳定增长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合力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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