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大榭开发区、宁波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梅山保税港区经发局:
为引导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及省、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独立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市域范围内的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或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设备共享、政策咨询、信用等服务的法人实体和列入工信部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点的会计(税务)服务机构。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指依托区域产业集群、优势产业,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配套服务,对小微企业进行连续滚动孵化的法人实体。
第四条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相关文件,由县(市)区决定利用市小微企业专项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的小微企业产业集聚区,纳入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培育、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指导、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每年新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家数,由市经信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确定。
第七条 对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协助规划、建设、指导辖区内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发展,并给予扶持。
第九条 对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按照宁波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推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甬财政工〔2012〕49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运营一年以上的机构或实体;
(二)依托我市较大规模的产业集群(产业基地)或优势产业设立;
(三)独立核算、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四)公共服务功能明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设备共享、政策咨询、信用等两类以上服务,或为工信部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平台报送20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运行数据;
(五)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六)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七)申报前一年为宁波市域内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或服务项目不少于200次。其中:属于提供研发类服务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0家或服务项目不少于100次;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类服务的,不少于20家(次)。列入工信部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点的会计(税务)服务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超过20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八)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企业化运作,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实体;
(二)依托当地较大规模的产业集群或优势产业建立,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
(三)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拥有集中闲置厂房(楼宇)2万平方米以上,或在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区域内自建标准厂房3万平方米以上,并以优惠的价格出租、出售给小微企业;
(五)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
(六)拥有或能够整合专门服务机构,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能提供信息、代理、培训、融资、技术、人才、咨询、仓储等三项以上服务。
(七)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微企业的功能,每年有新企业入驻或培育成规模企业,孵化成效明显。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小微企业产业集聚区,符合第十一条(一)、(三)、(五)、(六)项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为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报表(附表1-1);
(二)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情况、平台功能介绍、平台建设投资情况、服务团队情况、开展服务活动情况和服务绩效、下一步打算)。
(三)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明细清单(附表1-2);
(四)附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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