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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朗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我们会同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箱:44662359@qq.com;

2.传真:0574—89292163;

3.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教育局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邮编315066)。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教育局

2021年6月28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学费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通知如下:

本通知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一、开设专用监管帐户。培训机构自主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学费专用监管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银行开设的专户应以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开立,专门用于学员预付学费,确保专户内资金专款专用。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学费监管协议。签订监管协议的,由协议双方协商明确委托授权内容、信息推送、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允许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资金监管专户余额、交易流水(不含交易对手信息)等内容,不应当包含与监管无关内容。

总部在宁波大市外的培训机构在甬分支机构资金监管专户资金应按照属地原则,落地管理,不得划转、归集至其总公司或上级单位。

二、加强收费管理。培训机构应将开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培训机构应使用《宁波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或者第三方贷款方式缴纳预收学费。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或者第三方贷款方式缴纳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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