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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教基厅〔2018〕4号)精神,现就清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规范竞赛活动的迫切性

基础教育连接千家万户,寄托着千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这些年,我省基础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必须看到,由于各类竞赛过多过滥,有的竞赛活动组织缺乏规范管理,加上部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违规“掐尖”招生屡禁不止,各种面向中小学生的逐利性竞赛越来越多。同时,许多培训机构也不断组织“奥数杯赛”等形形色色的竞赛活动,中小学生放学后、节假日期间忙于参加各种校外辅导培训,学生课外负担越来越重,减负工作呈现出“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新态势。这些现象扰乱了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剧了社会和家庭的焦虑,加重了中小学生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生全面发展。必须正本清源,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在加强中小学招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的同时,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予以清理和规范,努力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二、清理规范竞赛活动的基本原则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审批、批准、核准是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开展的竞赛的管理,系内部审批。

根据教育部总体安排,我省主要从完善管理权限、重新登记核准、严格组织实施、约束结果使用、强化日常监管、推动社会共治等方面,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予以清理规范,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1. 实行分级管理。按教育部要求,教育部负责全国基础教育领域各类竞赛的宏观管理工作,省教育厅负责省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2. 重新核准赛事。现有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等活动一律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3. 坚持公益自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经核准的竞赛不得收取竞赛活动费、报名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组织学生进行竞赛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

4. 脱钩招生入学。学科竞赛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律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或条件。

三、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各类竞赛项目

1. 竞赛范围的界定。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主要指中小学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竞赛、实践创新竞赛等活动。其中中小学学科竞赛的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高中为政治、历史、地理)等,以及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的竞赛。学科竞赛活动指的是针对上述学科的具体知识点的各种竞赛,不包括经典诵读、辩论演讲、主题征文、外语口语、科学实验、编程设计等与学科有关、侧重实践操作的竞赛活动。实践创新竞赛项目主要围绕《浙江省教育厅、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74号)等文件明确的主要内容开展。

2. 学科竞赛项目的控制。省教育厅原则上不予核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项目;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审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也不得举办未经教育部、省教育厅核准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3. 非学科竞赛项目的引导。鼓励支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旨在培养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要目标的体育艺术、实践创新等类别的竞赛活动。

4. 竞赛项目的核准清理。现有面向省内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按“谁审批、谁落实”的原则予以全面清理,并一律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核准面向区域内中小学生的体育艺术、实践创新等类别竞赛项目;原核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或重新核准的竞赛项目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重新核准工作须在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

5. 核准项目的信息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竞赛项目须在批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重新公布。项目公布包括经核准的竞赛活动的举办单位、组织时间、活动内容、参加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联系地址电话等。

四、从严管理、严格规范竞赛活动的组织

1. 经核准后组织实施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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