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高校招生工作是关系教育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的大事。为更好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高校招生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
把“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始终。加强对招生“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计划,严禁乱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一律不安排未经批准和未经招生管理机构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招收各类“预科班”,不得向社会和学生作“先上车后买票”的承诺。
规范特殊类别招生管理。重点管理好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以及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小语种等特殊类招生考试工作。特殊类招生各个工作环节要纳入“阳光工程”,做到条件明确、程序透明、选拔规范、录取公正并向社会公开。
严禁高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招生诈骗活动。对招生诈骗活动、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配合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二、依法制订和公布招生章程,严格招生宣传管理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要依法规范地制订、公布和执行招生章程,通过本校网站和其他合法渠道,及时向社会、考生公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要实行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制,发布前学历教育须经省教育考试院、非学历教育须经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核同意。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保密局《关于做好全省高考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浙宣〔2006〕40号)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引导社会各界对高考热点、难点问题的关注,不炒作,不做考试录取预测,形成既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又务实低调、客观公正的舆论环境。各高校对招生宣传工作应进行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招生章程、招生广告和各类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不闪烁其辞,不含糊其词,不随意承诺;坚决避免校名、计划、学制、文凭、录取规则、程序等主要内容表述模糊、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格式不规范甚至与招生政策相违背等现象的发生;对因表述不当影响录取和入学的问题,各高校必须在新生开学报到前妥善解决。
三、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管理规定
各高校要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乱承诺、乱发文凭的行为。
增强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教育主权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教育秩序。严格收费管理,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招生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单列进行实施,并执行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规定。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更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随意承诺。
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文凭主体必须明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高校联合办学、异地办班的招生管理
高校开展联合办学、异地办班或其他对外办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法人身份依法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各高校二级院(系)不得擅自对外举办学历教育班,更不允许高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以学校为名义对外招生办班。
经批准同意开展联合办学或异地办班,必须在高校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说明,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招生政策规定和省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高校要进一步理顺校内管理体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经过批准联合办学、异地办班挂牌招生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教学管理、稳定等相关责任。
五、认真落实招生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地、各高校要畅通信访渠道,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指定专人解答考生的问题,利用信访和纪检监察等环节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制定本校招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对在高校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分别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况核减直至停止该校下年度招生计划。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专修学院、自考助学机构、远程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管理工作,均按照本文件精神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高校招生工作是关系教育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科学和谐发展的大事。为更好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高校招生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
把“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始终。加强对招生“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计划,严禁乱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一律不安排未经批准和未经招生管理机构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招收各类“预科班”,不得向社会和学生作“先上车后买票”的承诺。
规范特殊类别招生管理。重点管理好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以及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小语种等特殊类招生考试工作。特殊类招生各个工作环节要纳入“阳光工程”,做到条件明确、程序透明、选拔规范、录取公正并向社会公开。
严禁高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招生诈骗活动。对招生诈骗活动、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配合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二、依法制订和公布招生章程,严格招生宣传管理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要依法规范地制订、公布和执行招生章程,通过本校网站和其他合法渠道,及时向社会、考生公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要实行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制,发布前学历教育须经省教育考试院、非学历教育须经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核同意。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保密局《关于做好全省高考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浙宣〔2006〕40号)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引导社会各界对高考热点、难点问题的关注,不炒作,不做考试录取预测,形成既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又务实低调、客观公正的舆论环境。各高校对招生宣传工作应进行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招生章程、招生广告和各类招生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不闪烁其辞,不含糊其词,不随意承诺;坚决避免校名、计划、学制、文凭、录取规则、程序等主要内容表述模糊、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格式不规范甚至与招生政策相违背等现象的发生;对因表述不当影响录取和入学的问题,各高校必须在新生开学报到前妥善解决。
三、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管理规定
各高校要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乱承诺、乱发文凭的行为。
增强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教育主权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教育秩序。严格收费管理,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招生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单列进行实施,并执行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规定。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更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随意承诺。
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文凭主体必须明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高校联合办学、异地办班的招生管理
高校开展联合办学、异地办班或其他对外办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以法人身份依法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各高校二级院(系)不得擅自对外举办学历教育班,更不允许高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以学校为名义对外招生办班。
经批准同意开展联合办学或异地办班,必须在高校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说明,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招生政策规定和省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高校要进一步理顺校内管理体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经过批准联合办学、异地办班挂牌招生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教学管理、稳定等相关责任。
五、认真落实招生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地、各高校要畅通信访渠道,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指定专人解答考生的问题,利用信访和纪检监察等环节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制定本校招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对在高校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分别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况核减直至停止该校下年度招生计划。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专修学院、自考助学机构、远程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管理工作,均按照本文件精神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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