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市级财险机构:
为全面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高危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功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切入点,以强化主体责任为基础,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建立健全符合我市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的安责险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明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以下统称“两客一危”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含养护施工,下同)为交通运输高危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建设项目法人,下同)应按要求投保安责险。鼓励、引导交通运输非高危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安责险。
2.讲求实效,务实推进。生产经营单位现投保的保险产品中已涵盖安责险要求的三方面保障范围的,视为已投保安责险。未投保或已投保仅具备部分安责险功能保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下一个保单年度调整到位。
3.整合产品,降本减负。支持保险机构基于微利原则,积极整合现有保险产品体系,为企业提供丰富全面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避免因现有产品不能涵盖安责险三方面保障范围,而造成生产经营单位重复投保,尽量不增加企业整体保费支出。
4.统一标准,充分保障。投保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确定的最低保障额度。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要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投保的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保障额度。
5.加强协作,强化服务。推动形成“保险+服务”模式,促进保险服务与安全生产工作融合互动。推进保险机构为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完善的事前预防和事后保障机制。
(三)工作目标
1.高危领域“全覆盖”。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下一保单年度足额投保,实现交通运输高危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全覆盖”。
2.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争取利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涵盖各行业领域的安责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切实发挥事前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的功能。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安全生产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举措
(一)准确把握安责险保障范围。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现投保的保险产品中已涵盖以上三方面保障范围的,视为已投保安责险,统一纳入安责险统计及管理范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或投保范围未涵盖安责险三方面保障范围的,应在下一个保单年度采取单一或组合保险的方式及时调整。
(二)做好与现有强制保险的衔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司乘人员责任险)、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船舶油污险等保险产品,继续按要求实施,并纳入安责险统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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